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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来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黄烁桥 适航思维 2023-12-25
昨日(2023年6月2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在网上发布,并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发布的《条例》属于无人驾驶航空器法律框架下的第二层级

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当前有效的是2021年第六次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位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预计将在本《条例》正式施行后发布。

《条例》共六章六十三条目录如下:
其中,跟适航相关的要求主要在第二章、相关罚则在第五章

主要条款摘录


第八条 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应当依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



第十四条 对已经取得适航许可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重大设计更改并拟将其用于飞行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适航许可。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未依法取得适航许可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有关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已经取得适航许可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重大设计更改,未重新申请取得适航许可并将其用于飞行活动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军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登记、操控员等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可见,根据《条例》,从事中型、大型民用(除军用、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外)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包括“重大设计更改”,相当于21部定义的“设计大改”)、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均应依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CAAC)申请取得适航许可——这意味着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即将进入有法可依的规范化时代。
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按其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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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例》原文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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